《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网络购物中,通常会形成三种合同关系,即网络平台和卖家、网络平台和消费者分别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及卖家和消费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实践中,消费者因网购产生纠纷,通常会将卖家与网络平台一并起诉。法院一般会根据消费者的具体诉请,判断争议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如果平台经营者仅是为网络交易双方提供虚拟交易场所,并未参与网络交易本身,则不属于合同相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消费者与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