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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要合法,超出范围应无效

作者:靳海波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2次举报


重庆五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之八:王宏与光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竞业限制要合法,超出范围应无效

 

竞业限制要合法,超出范围应无效

 

【基本案情】王宏进入光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宏与光洁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三个月内,不得到与光洁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家政公司、物管公司等工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光洁公司以王宏离职后仍继续从事保洁工作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王宏支付违约金4000元。经过仲裁和诉讼,法院终审认为,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王宏从事保洁员工作,不应纳入竞业限制主体范围,光洁公司与王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不得任意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合理、合法,违反法律规定扩大人员适用范围、延长限制期限、设定补偿金支付条件等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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