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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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继承法》作出了如下 9大创新:

发布者:王东律师|时间:2021年11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1132人看过

(一)改变了遗产范围的界定方式,从列举式转向了概括式。

我国《 继承法》 第 3条列举规定了自然人死时遗产的范围。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 生活方式的变化,人们财富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为了适应新财富的出现,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的范围进行了概括规定,而未采取 之前的列举式立法方式, 避免了挂一漏万。

(二)完善了继承权恢复制度。

我国《 继承法》 仅仅规定了继承权丧失制度,并没有规定继承权恢复制度。只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后,可以恢复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完善了这一制度,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 遗嘱, 情节严重 以及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情节严重这三种情形下都可以恢复继承权,建构了完整的继承权恢复制度,有利于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三)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

  在代位继承制度中,民法典继承编新增规定,“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规定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形。

(四)丰富了遗嘱的类型。

在遗嘱的形式方面,增加了打印遗嘱这一新的类型,并将录音遗嘱修改成录音录像遗嘱。随着计算机在现代社会中的广泛应用,实践中人们采用打印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自己身后财产的继承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常见。但是打印遗嘱的性质 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其合法性与效力问题一直在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 民法典继承编适应当前的时代需求,规定了打印遗嘱这一新的遗嘱形式。另外,随着手机等电子设备的普及,人们也常常使用录像的方式设立遗嘱,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所以将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也更为贴合人们的生活。

(五)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尊重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继承法》 规定,存在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优先。尽管公证遗嘱具有真实、不易造假等优点,但是这一规定也面临诸多批评。比如,当事人设立公证遗嘱需要交纳各种费用,增加处理遗产的成本。更重要的是遗嘱人可能面临的情况极其复杂多变,其一旦设立公证遗嘱,撤销或者变更该公证遗嘱, 可能需要面临多种挑战而无法成功,最终导致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遗产。 为了纠正这一现象,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六)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我国《继承法》仅规定在遗嘱中可以设立遗嘱执行人,但是对于遗嘱执行的职责、责任等问题都没有规定,而法定继承中也同样没有规定处理遗产事务的人员,这不仅不利于继承人继承事务的进行,同样也不利于遗产价值的最大化, 并可能引起继承人之间不必要的纷争。在现代社会财富类型化越来越丰富,遗产 的管理事务也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下,单个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可能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全体继承人的利益处分遗产,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了全体遗嘱人的利益处理这些问题。我国《民法典》设置了 5个条款规范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和责任问题。在选任遗产管理人有争议时,还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指定,遗产管理人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创设,必将减少继承人之间的纷争,增大遗产的价值。

(七)明确了转继承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除了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法院一直按照转继承的规则处理相关问题,但是毕竟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民法典》将这一问题予以明确,将更有利于这类纠纷的处理。

(八)增加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

  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继承法》只是允许自然人和集体所有制组织作为扶养人,现《民法典》允许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均可作为扶养人,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制组织。在我国即将步入老年社会之际,民法典继承编特别关注这一问题,增加扶养 人的范围,将会促进社会化家庭养老行业的发展,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另一种选择。

(九)放宽了可以酌情分得遗产的主体的条件。

《继承法》中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是与《继承法》的规定不同,民法典继承编可以酌情分得遗产的主体 更为宽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主体即可分得适当的遗产,而不像《继承法》那样,还要求依靠此类主体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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