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的罪名之一。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行为方式和主观明知方面存在交叉,准确区分两罪对当事人的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王诗婷律师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中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她认为掩隐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财物系犯罪所得、涉案金额的大小、上游犯罪是否成立等关键要素。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她注重审查行为人是否确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物系犯罪所得。如果行为人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转移了犯罪所得财物,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上游犯罪是否成立的审查上,王诗婷律师尤为重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下游犯罪,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如果上游犯罪不成立或者尚未查实,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就失去了依附的基础。在涉案金额的认定上,她会逐笔核对每一笔财物的价值,剔除证据不足的指控,准确认定涉案金额。
王诗婷律师曾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当事人系二手手机收购商,被指控收购了多部被盗手机。她介入后发现,当事人在收购手机时均按规定登记了卖家的身份信息,且收购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并无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无法证明当事人明知手机系犯罪所得。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她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武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王诗婷,专攻掩隐罪、窝藏转移收购赃物等案件,从主观明知、上游犯罪、涉案金额等维度精准辩护。
武汉刑事律师王诗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