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2年至2023年,十堰市某建筑公司长期未为15名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人多次要求公司补缴,公司以“工人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拒绝。工人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代理亮点:
1. 突破“放弃社保约定”抗辩: 公司辩称工人入职时已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承诺自行承担社保费用。计金秀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指出放弃社保的约定或承诺无效,不影响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该主张得到仲裁庭支持。
2. 指导劳动者规范行使解除权: 计金秀律师指导15名工人分别向公司发出书面解除通知,明确载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确保解除行为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避免因解除事由不明确导致经济补偿请求不被支持。
3. 成功主张经济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计金秀律师主张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针对公司提出的“事后补缴”抗辩,计金秀律师指出,根据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事后补缴社保不影响劳动者已行使的解除权和经济补偿请求权,但公司可另行主张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
4. 群体案件高效处理: 15名工人请求内容相同(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符合代表人制度适用条件。计金秀律师指导工人推选3名代表,签署授权委托书,确保程序合法高效。
案件结果: 仲裁庭支持了工人的全部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15名工人支付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XXX元。
律师价值: 本案体现了计金秀律师在社保争议领域的专业深度,特别是对“放弃社保约定无效”规则的精准运用,以及对劳动者解除权行使程序的规范指导,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