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配追讨赠与,共同消费不得抵扣!!!
赠与合同纠纷中,“共同消费支出”不该成为扣减返还款项的理由
漯河李蒙律师近期代理了一起婚外情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四的丈夫男A,在与被告张小三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赠与对方,李蒙律师代理原告方,成功推翻一审中“扣减共同消费支出”的不当认定,最终为当事人追回20万元。
案情回顾:
李四与男A系夫妻。男A在与张小三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未经李四同意,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一审法院认定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在计算返还金额时,以“双方相处近两年,难免存在共同消费”为由,酌定扣减20000元。
李四不服,提出上诉,主张共同消费支出不具有合法性基础,不应从返还款项中扣除。二审法院支持了李四的观点,认为一审酌定扣减20000元“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最终改判张小三返还20万元。
法律评析:为何“共同消费支出”不应扣除?
一、赠与行为整体无效,不存在“部分有效”的空间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外情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侵害了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婚姻家庭秩序,理应被法律彻底否定。一旦认定无效,法律后果即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不存在“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折中空间。法院若以“共同消费”为由扣减返还款项,实质上是对无效行为的部分“变相认可”,与法律评价相悖。
二、共同消费支出缺乏合法性基础,不应由无过错配偶承担
婚外情关系中的“共同消费”,本质上是基于非法关系的支出,法律不应给予任何保护或补贴。一审法院以“完全让被告独自承担未免不妥”为由扣减20000元,实质上是将本应由过错方和关系参与者自行承担的非法成本,转嫁给了无过错的配偶。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也容易产生不良导向,纵容婚外情中的财产转移与消耗行为。
三、主张“共同消费”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不得以“难免存在”推定
在诉讼中,主张扣减的被告应就“消费真实发生、由谁支付、是否属于共同支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仅凭单方整理的“消费明细”或一般性交易记录,无法证明该消费与赠与款项的直接对应关系,更不能证明被告为该消费承担了费用。法院在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不宜以“经验法则”推定存在共同消费并予以扣减。
四、法律应明确价值导向,不宜以“公平”之名弱化公序良俗原则
司法裁判不仅是纠纷解决的手段,更是社会价值的引导。在涉及婚外情的财产纠纷中,法院更应坚持公序良俗原则的严肃性,避免以“公平”“合情合理”为由模糊法律底线。本案二审法院果断纠正一审的错误扣减,最终判决返还20万元,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坚决维护和对不正当关系的否定评价,值得肯定。
律师建议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如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请注意以下几点:
1. 及时固定证据: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消费凭证等,尤其是能够证明赠与行为和不当关系存在的电子证据。
2. 主张全额返还:不要轻易接受“扣除共同消费”的折中方案。应坚持赠与行为整体无效,要求全额返还。
3. 关注举证责任:对方若主张款项用于共同消费,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若无充分证据,法院不应支持其扣减主张。
4. 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此类案件涉及多领域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制定诉讼策略。
李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