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灯具货款久拖不付?
芙蓉(中山)律师助力灯饰厂维权,法院判了!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中山市某灯饰厂(下称“某灯饰厂”)在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成功维权,被告广东某公司(下称“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需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亦由被告承担。
某灯饰厂与某公司于2021年12月签订《灯具订货合同》,约定某灯饰厂为后者定制灯具。合同签订后,某灯饰厂按约发货,还应要求完成4350元加单产品,但某公司仅支付6万元货款,剩余59150元已发货货款迟迟未付,同时导致44295元库存定制产品无法发出。多次沟通无果后,某灯饰厂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将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韦某甲及韦某乙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赔偿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自身非交易主体,否认欠款金额及库存损失,韦某乙未到庭答辩。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凭借充分证据,有力驳斥对方主张: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灯具订货合同》需方为某公司,且包含该公司详细信息;某公司已支付6万元货款,占总货款36.7%;其主张代韦某乙付款却无证据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某灯饰厂支付已发货物尚欠货款5915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同原告诉求);二、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某灯饰厂支付未发货物货款44295元;三、原告某灯饰厂收到上述货款后三日内,向被告某公司交付《灯具订货合同》项下未发货物,无法交付则按合同价值折抵;四、被告韦某甲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某灯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公司、韦某甲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如需以公告形式向被告韦某甲送达诉讼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用由原告某灯饰厂负担。
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
律师提醒,承揽合同履行中,交易主体需依据合同约定、付款凭证等证据明确,避免因主体争议引发纠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注意留存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的证据,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交货义务,若存在委托他人沟通交易的情况,需明确授权范围并留存证据,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交易秩序。
陈胡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