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代理|合同事务?保证合同纠纷
承办律所: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陈胡月律师团队高健豪律师
办案机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法院全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全部物流运输费 314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当事人的核心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系中山本地一家专业物流公司,与佛山某包装材料公司存在多年稳定的物流运输合作关系,长期为该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我方当事人依约完成了全部货物运输义务,但该包装材料公司却长期拖欠物流运输费未付。
2024 年 5 月 24 日,经三方对账结算,我方当事人与该包装材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时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共同签订《欠条》,明确确认截至当日尚欠物流运输费 314000 元,约定每月 30 日前还款 10000 元,若任意一笔未还,我方当事人有权主张全部款项;同时明确约定该法定代表人自愿为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三年。
《欠条》签订后,该包装材料公司及保证人均未按约定履行任何还款义务,经我方当事人多次催收仍推诿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方当事人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律师代理本案,通过诉讼途径向保证人追偿全部欠款。
办案难点
接受委托后,高健豪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明确本案核心办案难点:
被告全程缺席,诉讼程序推进难度大: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案件需依法缺席审理,对我方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提出了极高要求。
保证范围存在争议,违约金及律师费主张存在风险:《欠条》中虽约定了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及律师费承担条款,但对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仅明确为 “物流运输费”,我方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能否纳入保证范围存在法律争议。
需同时主张双重连带责任,强化债权保障:被告不仅是案涉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还是债务人公司的唯一股东,需同时依据《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和《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全面论证被告的还款责任。
代理思路
针对本案特点与难点,高健豪律师制定了 “固定完整证据链 + 主张双重连带责任 + 最大化挽回损失” 的全流程代理方案,全力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全面梳证据,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
律师团队全面整理了双方多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运输对账单、对账表及《欠条》等全部证据材料,逐笔核对每一笔运输业务的发生时间、运输金额及欠款金额,清晰呈现了运输合同履行、欠款形成及保证责任设立的完整事实过程,形成了闭环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我方主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2. 主张双重连带责任,强化债权实现保障
律师当庭从两个维度全面论证被告的还款责任:一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应当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告作为债务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双重法律依据的论证,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3. 积极争取利息损失,最大限度挽回当事人损失
针对保证范围不包含违约金及律师费的问题,律师向法庭充分说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保证义务,确实给我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资金占用损失。为免当事人诉累,请求法院酌定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判决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最大限度弥补了当事人的损失。
办案亮点
1. 缺席审理下核心诉求全额获支持
在被告全程缺席、未作任何抗辩的情况下,我方提交的完整证据链和严谨的法律论证得到法院全面认可,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我方主张的 314000 元物流运输费本金,实现了当事人的核心诉讼目标。
2. 法院酌定支持逾期利息,有效弥补资金损失
虽然《欠条》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违约金,但律师充分论证了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说服法院酌定支持了按 LPR1.5 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有效弥补了当事人的资金占用损失。
3. 诉讼成本大部分由被告承担,降低维权负担
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 6850 元中的 6063 元及全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最大限度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陈胡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