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领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三亚孙珊珊律师接受务工人员郭某某委托,作为仲裁阶段代理律师参与案件处理。
案涉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承接之后,将部分工程专业分包给施工企业。当事人郭某某受项目班组长召集进入工地从事普工岗位工作,并且和该施工企业签署书面劳务合同,约定计薪标准。当事人在作业过程中,因吊车违规操作,导致其从两米高处坠落摔伤,造成股骨颈骨折等伤情,入院接受较长时间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之后,施工企业拒绝承认用工关系,认为当事人是班组长个人召集,企业没有直接招录、考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后续办理工伤认定程序,当事人需要先通过仲裁程序确认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当事人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施工企业对其特定时间段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仲裁开庭审理,被申请人施工企业当庭提出多项抗辩:当事人由班组长个人招用,企业没有直接管理;仲裁请求表述笼统,没有明确具体赔偿项目,不符合受理条件;受伤属于吊车操作事故,应当由个人承担责任,企业不应当承担责任。总承包单位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仲裁庭审,陈述与当事人不存在用工关系。
二、孙珊珊律师代理办案思路与举证策略
接受委托之后,孙珊珊律师梳理劳务合同、沟通录音、住院病历、项目分包相关资料等全套证据,结合建设工程领域用工相关规定,确定仲裁代理思路:
1.固定书面用工证据,还原工地务工事实重点提交当事人与施工企业签署的书面劳务合同,结合录音证据、住院病历,证明当事人确实在案涉分包项目工地干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作内容属于该施工企业承包业务范围。
2.厘清建设工程分包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法律规则针对对方 “班组长招用即与企业无关” 的抗辩,引用人社部及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用工的规定,即便存在班组长召集工人的情形,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业务分包之后,工人发生工伤伤害,应当由承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以是否存在标准劳动关系作为前提。用工主体责任主要服务于工伤认定程序,不需要完整具备劳动关系全部要件。
3.回应对方对仲裁请求的程序抗辩向仲裁庭释明,本案仲裁申请的目的就是确认用工主体责任,该诉求是工伤认定前置的程序性确认请求,并非直接主张工资、赔偿,法律允许单独就用工主体责任申请仲裁,不属于诉求不明确。
4.区分侵权责任与用工主体责任向仲裁机构说明:本案审理的是建设工程项下用工主体责任确认,吊车操作员过错属于民事侵权层面,不可以以此免除施工企业法定用工主体责任,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互相混淆。
三、仲裁裁决结果
仲裁委采纳孙珊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裁决案涉施工企业应当对当事人受伤当日对应的务工时间段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双方不服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核心裁判观点: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企业,工人在分包项目工地务工受伤,依据人社部规章及最高法司法解释,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当事人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奠定关键法律基础。
四、孙珊珊律师案件总结与维权提示
本案是建筑工地务工非常典型的维权案例,很多工地工人由班组长直接召集,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经常以 “不是我直接招的工人” 为由推脱责任。
三亚孙珊珊律师提示广大工地务工人员:建筑工程领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分包,班组长招用的工人发生工伤伤害,即便不认定标准劳动关系,依然可以要求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责任是申请工伤认定的重要前置条件;务必保存劳务协议、录音、病历、工作现场记录等证据;发生工地受伤事故,应当尽早委托劳动法律师,先通过仲裁确认用工主体责任,再推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依法维护自身工伤保险相关权益。
孙珊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