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兵涛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河南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人身损害

  • 服务时间:08:00-22:00

  • 咨询热线:13525440604查看

  • 执业律所: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9类职务犯罪不得适用缓刑

发布者:孙兵涛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 |176人看过

据《检察日报》报道,20095月至2010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2005年至2009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

为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高联合印发了《意见》。

 

《意见》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意见》还明确: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听取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分析影响性案件案发前后的社会反映,必要时可以征求案件查办等机关的意见。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具有《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根据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6年印发《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6类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南 洛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2544060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6301

  • 昨日访问量

    1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孙兵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