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汲长芹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6日 2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甲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借用乙公司资质承揽丙公司的钢结构工程,共施工8个项目,每个项目均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以乙公司的名义向甲方开具发票,丙公司将工程款全部支付至乙公司账户,工程完结后,甲方多次找到乙公司要求对账,但是乙公司均已各种理由拒绝对账,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70余万元,我方代理原告,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对账,乙公司尚欠甲方67万元工程款未付,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支付甲方工程款67万元。
2、点评: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阻碍,需要证明的内容很多,首先,向丙公司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内容包括涉案工程的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开具、工程款支付情况,丙公司向我方出具了证明,证实涉案工程款总金额及相应的支付情况,其次找到丙公司当时负责涉案工程的负责人出庭作证,证明涉案工程是甲方承揽,甲方施工,只是借用了乙公司的资质,在上述两份证据完善的前提前,乙公司才任何双方之间的资质借用关系,否则乙方一直主张没有借用资质这回事,上述两项证据完善后,乙公司才将会计凭证拿到法庭上与甲方进行对账,对账过程中发现甲方收到的工程款远远多余其自己统计的数额,所以诉讼请求与实际欠款数额相差很大,同时涉及到税费、管理费问题,由于甲方开具发票的时候未留存相关证据,多承担了20余万元的税费,好在借用资质为违法行为,管理费不支持。
3、建议: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时,要留存好借用资质的相关证据,即使统计工程款给付情况,开具税票留存相关证据,借用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建议通过这种方式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