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2日,患者石某(化名,男,58岁)因“右上腹疼痛2天”前往吉林省某县级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A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胆囊结石伴胆囊炎”,并于5月1日接受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
术后第5天(5月6日),患者突发呕血,经检查确诊为“十二指肠球部溃疡伴出血”,并出现失血性休克。5月10日,因再次大量呕血,A医院紧急实施开腹探查术,行胃大部分切除及胃-空肠吻合术。5月13日,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ICU),期间仍反复呕血。5月28日,因病情持续恶化、无进一步治疗希望,家属办理出院,患者于次日(5月29日)在家中死亡。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死因为“上消化道出血”。
患者家属(包括配偶及三名成年子女)认为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律师费等共计71万余元,并主张医院承担75%的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
案件审理中,经法院委托,吉林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
A医院在术前病情评估、手术操作(止血措施不到位)、围手术期准备、术后出血观察与处置等方面均存在医疗过错;
上述过错与患者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过错原因力为主要作用,建议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司法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可作为定案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A医院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方合理损失包括:
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100元/天 × 36天)
护理费:3,519.6元(按实际非ICU护理期21天计算)
死亡赔偿金:750,060元(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
丧葬费:47,468.5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酌定)
鉴定费:7,100元
律师代理费:20,000元(属合理维权支出)
以上合计 881,748.1元。按70%责任比例计算,A医院应赔偿 617,223.67元。
判决结果
被告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7,223.67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医疗机构:
对拟行手术的患者,必须进行全面、审慎的术前评估,尤其关注潜在出血风险;
围手术期管理是保障患者安全的关键环节,术后出现异常症状(如呕血)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医疗行为不仅需符合技术规范,更应体现对患者生命的高度负责。一旦因疏忽导致严重后果,即便非直接致死主因,若过错参与度X“主要作用”,仍需承担较高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本案也体现了司法对患者近亲属依法维权的支持,以及对精神损害、合理维权成本(如律师费、鉴定费)的充分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