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原告为当事人A、当事人B,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周律师、范律师;
被告为当事人C、当事人D,当事人C委托王律师为代理人,当事人D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2.原告诉求及事实理由:二被告曾是夫妻,于 201*年 2 月 14 日结婚,202*年 12 月 10 日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二被告为贷款购买恒大水世界房屋向二原告借款 100000 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
3.被告当事人C答辩要点:双方无借贷合意,该款项不属于借款;原告在被告婚姻存续及离婚诉讼期间均未向其主张过借款;原告作为当事人C岳父母,此前未告知借款事宜,离婚后主张还款不合常理;原告无法证明是借款关系还是赠与关系,且转账金额只有 50000 元而非 100000 元,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当事人A于 2019 年 10 月 13 日、10 月 22 日取款 55000 元,原告当事人B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向被告当事人D转款 50000 元,被告当事人D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10 月 28 日共存款 50000 元,后用该账户款项支付购房款等。2019 年 10 月 26 日当事人C向当事人D转款 180000 元,2019 年 10 月 27 日当事人D认购房屋支付 20000 元认购金,2019 年 10 月 30 日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 332240 元购房款,2021 年 2 月 27 日当事人C向当事人D转款 170000 元。在二被告离婚诉讼中,当事人D主张该 100000 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或赠与等法律关系,法院未予支持,该离婚判决已生效。
法院判决结果及依据:法院认为原告证据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驳回原告当事人A、当事人B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300 元减半收取 1150 元由原告负担。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判决的上诉方式及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