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红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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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某诉B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者:林红樱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6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1. 当事人信息

1. 上诉人(原审原告)A某某,男,1987 7 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

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某某,男,1995 12 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樱(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2. 案件由来

1. A某某因与B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2023) 0802 民初 XXXX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 2023 10 7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案件事实

1. 交易过程

1. 2020 12 13 日,A某某B某某通过微信协商,B某某将吉 A3XXXX车以 240,000 元价格出售给A某某A某某支付定金 5,000 元。2020 12 16 日,A某某两次转账支付 20,000 元;2020 12 17 日,A某某两次转账支付 195,000 元,B某某交付车辆。二审中双方认可交易价款为 220,000 元。

2. 车辆扣押情况

1. 2021 5 19 日,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在侦查C某某诈骗案件中,因该车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决定扣押该车,并向A某某送达扣押决定书。

三、一审法院观点

1. 合同效力认定

1. 一审法院认为A某某B某某口头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合同合法有效。A某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2. 风险承担判定

1.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车辆交付后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A某某承担,故对A某某要求B某某返还购车款 240,000 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 4,900 元由A某某承担。

四、二审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1. 争议焦点

1. 合同效力问题及B某某是否承担返还合同价款的责任。

2. 法院观点

1.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A某某未提交《车辆债权转让协议》,无证据证实协议存在无效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出卖人缔约时无所有权或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A某某主张B某某无处分权而合同无效不成立。其以合同无效为前提要求返还价款无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清楚,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

五、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900 元由上诉人A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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