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甫律师
张光甫律师
四川-宜宾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

作者:张光甫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1次举报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该罪名的全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适用时间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


张光甫律师,毕业于成都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行业工作5年,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刑事案件、行政理论与实务经验,擅长办理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宜宾
  • 执业单位: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520********6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