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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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明款项实际出借的证据很重要,被告出庭或委托律师代为出庭应诉也很重要!

发布者:徐文静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3日 1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与B既是朋友关系也是合伙关系,二人常年有经济往来,因经济利益纠纷导致矛盾不断,后A向法院起诉,要求B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因在外地无法出庭,委托律师代为出庭诉讼。庭审中被告抗辩否认存在借贷关系,且款项并未实际出借。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应举证证明借款的交付情况,因原告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给被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办律师评析】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侧重于举证的行为意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证明款项实际出借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即出借人),故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应审查提交的证据是否达到证明要求,以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同时提醒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尤其是现金交付时,一定要让借款人提供收据。

2、被告了,到底要不要出庭?出庭应诉是必要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被告是否出庭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恰恰相反,不出庭视为放弃自己的陈述和答辩的权利,那么原告“说什么就是什么”。故不论该不该承担责任,在收到法院传票时,均应当认真对待。即便事实上与案件无关联、无责任,也要出庭参加庭审活动,最起码能够帮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避免事实被扭曲,被坏人钻了法律空子。作为普通老百姓,如果平白被告了,又不知道该怎么处理,那么您确实需要有一个专业的律师,帮您及时处理法律纠纷,防控法律风险。

211、985名牌高校毕业,硕士,A证,国企、金融、司法领域从业经历。业务领域:土地、行政、合同、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赤峰
  • 执业单位:内蒙古剑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420********77
  • 擅长领域:土地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