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老人对孙辈“隔代抚养”一般视为家庭成员间基于血缘亲情的互帮互助行为,无书面约定带娃报酬的前提下,不构成法律上的债务。老人单纯要带娃的“辛苦费”或者“劳务费”法律原则上不支持,但如果父母不管娃不出钱,老人垫付开支,法律支持返还合理费用。
【案情回放】
陈先生和熊女士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2014年5月生育一女小陈。2015年2月,小陈九个月时,陈先生和熊女士夫妻二人就外出务工,小陈就由爷爷奶奶即陈爷爷和沈奶奶代为照顾。陈先生和熊女士在外务工期间,持续向小陈的幼儿园支付生活费、保教费、保险费,后又有向小陈的小学支付口才培训费、活动费,熊女士还有不断向沈奶奶转账的记录。此外,熊女士在外务工期间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为小陈购买衣物、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网络购物的收货人均为陈爷爷。
2022年2月,熊女士和陈先生的感情出现问题,后熊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2年5月底判决不准离婚。熊女士和陈先生继续分居,准备再次起诉离婚。
2023年3月,陈爷爷和沈奶奶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和熊女士支付自2014年5月起至2023年3月止抚养小陈的无因管理费用(包括生活费、学前的教育费、学前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学费、劳务费等)。诉讼中,陈先生于2023年5月19日死亡,陈爷爷和沈奶奶变更诉请,要求熊女士以其与陈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抚养小陈的无因管理费。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本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举证,逐一进行评析:
一、本案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无因管理系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本案中,小陈出生约9个月后,熊女士与陈先生为缓解家庭经济压力,选择双双外出工作,将小陈某交由原告陈爷爷、沈奶奶携带照顾。陈爷爷、沈奶奶作为小陈的祖父母,虽对小陈无直接的法定抚养义务,但作为家庭共同成员,基于家庭分工和社会职能不同,陈爷爷、沈奶奶帮忙照顾孙辈系家庭成员之间基于亲情关系的互助行为,符合家庭共同利益,并非金钱可以衡量的有偿行为,不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二、陈爷爷、沈奶奶主张代为抚养小陈的费用是否应支持。如前所述,隔代抚养是当前我国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体现了我国的传统家庭习惯和纯良家风。长辈体谅儿女工作生活不易照顾孙辈,自身付出经济和精力的同时,也享受了含饴弄孙、天伦之乐的美好,在没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应理解为基于血缘、发自亲情的帮助行为,不应解读为简单的金钱关系,亦不因子女感情出现问题而发生性质的改变。据此,本院结合以下因素对陈爷爷、沈奶奶的诉讼请求予以处理:
1.从家庭伦理角度考虑,熊女士与陈先生婚后虽长期在外务工,但根据熊女士举示的家庭内部互相委托、互相保管财产等行为,足以认定熊女士、陈先生与陈爷爷、沈奶奶建立起了互相信任、互相扶持、较为和睦的家庭关系,陈爷爷、沈奶奶积极协助抚养系家庭成员间的互帮互助行为,亦符合一般家庭伦理道德。此前,陈爷爷、沈奶奶与熊女士、陈先生并未因为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二人因熊女士起诉离婚而提起本案诉讼,不仅有违帮忙照看小陈的初衷,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2.从利益平衡角度考虑,陈爷爷、沈奶奶代为抚养小陈期间,确实产生了相应的费用,但从陈爷爷、沈奶奶举示的证据来看,主要是保教费、培训费、保险费等琐碎日常消费,陈爷爷、沈奶奶未举证证明在此期间发生了集中的大额经济支出。根据熊女士举示的微信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陈先生和熊女士并非对孩子不闻不问、分文未付,而是积极协助、配合,尽到了作为法定抚养人的义务。
3.从本案的裁判效果考虑,对于隔代抚养纠纷问题的处理,除非当事人之间发生突破一般家庭伦理观念上的利益失衡,达到需要在法律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调整的程度,司法应当维护既往的家庭关系的稳定,以避免家庭伦理价值的紊乱和当事人之间矛盾的频发。
综上所述,在原告陈爷爷、沈奶奶未举证证明双方在事前对代为抚养小陈的费用进行了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本院对陈爷爷、沈奶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陈爷爷、沈奶奶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陈爷爷、沈奶奶负担。
【张律师点评】
本案例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向孩子的父母要“带孙费”的典中典案例,案情里的每一个知识点都很典,都是现实中我国普通家庭生活里最常见的情形。比如年轻夫妻为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外出务工,孩子交给爷爷奶奶代为照顾;比如两代人对于带娃、挣钱家庭内部分工明确,日常事务互相委托信任,也有经济往来;比如外出务工的年轻夫妻也不断往家里寄钱,没有放着孩子不管,孩子的教育生活费用都有给,年轻夫妻也有给老人钱;比如年轻小夫妻感情一出问题或者已离婚,爷爷奶奶在帮忙带娃问题上立马就翻脸,以前都是说好的无偿带孙,现在开始要钱了,明着是问儿子儿媳要这个钱,其实目的就是问儿媳要钱,因为自己的儿子给不给无所谓,但不能让(打算)离婚走人的儿媳这个“外人”占便宜,哪怕孩子随的也是男方家庭的姓。
据粗略统计,这种爷爷奶奶诉讼主张“带孙费”的案例中,95%的情形是孩子的父母已离婚,或者感情破裂分居甚至在离婚诉讼中,裁判文书网查案例也是一查一个准。所以我才说,这个案子里,很多情形都很“典”。其实这个案子还有更复杂的其他情形,因为篇幅问题我已经删减了影响不大的支线问题,只保留了主线剧情。即使如此,该案也足以成为一个经典教材了,而且判决书写的很认真,逐条释明了裁判理由,鞭辟入里,切中要害,逻辑很严密,情理法理也都兼顾了,是值得学习的优秀典范。
爷爷奶奶诉讼主张“带孙费”,案由大都是无因管理纠纷或者抚养费纠纷,核心主张都是“无因管理”,因为理论上孩子的父母对孩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孩子父母在世的前提下,孩子的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都没有直接的法定抚养义务。但隔代抚养是当前我国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体现了我国的传统家庭习惯和纯良家风。老人“隔代抚养”一般视为家庭成员间基于血缘亲情的互帮互助行为。简言之,老人帮带孙是情分,不帮也没法强迫,孩子的亲生父母是法定的抚养人,对养娃具有法定兜底义务。
法律对于老人要“带孙费”的态度比较务实:单纯要“辛苦费”或者“劳务费”的基本都驳回。也就是说,如果老人主张自己带孙需要有辛苦费或者劳务费(一般主张参照保姆工资),在老人和孩子父母事先无“支付劳务报酬”约定的前提下,老人也未在过程中主张过,法律一般默认是祖辈基于血缘亲情自愿带孙,对孙辈支出的费用也默认为基于血缘亲情的赠与。法律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和我国的基本国情,不支持将“亲情帮助”商业化,如果老人主张有特别约定,那举证责任在原告,谁主张谁举证,需证明存在“雇佣”或者“有偿带娃”的书面合同或者沟通记录。
但是,重点提醒,如果孩子的父母在有抚养能力的前提下长期缺位未尽责,对娃不管不顾也不给钱,被迫让老人垫付了较为大额的实际开销(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在证据充足的前提下,法院倾向于支持老人挽回损失,让孩子的父母返还合理费用,该类支持的案例也很多。且孩子的父母无论离婚与否,无论孩子抚养权归谁,都要共同承担返还责任,算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本文案例的情形是因为孩子的父母非常“正确”,该做的都做了,几乎没有值得指摘的地方,但现实中年轻夫妻生了娃后就完全甩给老人不管的也多的是,遇到这种,法院是不会纵容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张豆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