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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三者的关系

发布者:王学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262人看过


  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不同阶段所对应的罪刑量定都不同。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犯罪的三种阶段体现,它们之间是有联系的。那么怎样判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呢?下面就让王学强律师为大家带来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三者的关系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三者的关系

  这三个是处于不同的犯罪状态

  犯罪预备是为了实行犯罪行为之前准备工具、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重点是“着手”之前;

  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了,也有了实行行为,但是由于主观以外的原因使得想要的犯罪结果没有实现;(重点是已经着手了,但是由于其他状况使得犯罪结果未得逞。)

  犯罪中止是在实行行为中,以为能够实现犯罪目的但不想实现从而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主要从主观上看)。当然有时犯罪中止还要求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别于是否实行了行为;犯罪未遂与中止主要区别于主观状态,未遂是想达而未能,中止是能达而不欲。

  二、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具备以下特征:

  1、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是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停止下来;

  3、犯罪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三、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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