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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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词范文(抢劫罪)

发布者:王学强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2293人看过

抢劫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Q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Q某,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结合庭审活动,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的罪名无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要求对人实施,并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压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暴力”指最狭义的暴力,其内容为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其程度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最狭义的胁迫,对于胁迫的方式没有限定,包括语言或者动作、手势等,内容上一般要求以当场立即对人使用暴力相威胁,并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Q某于XX年X月X日X时许,从XX市XX区一路尾随被害人W某至XX市X区X路X号一、二楼楼梯拐角处,堵住被害人W某去路,采取语言威胁及捂嘴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现金,其行为已经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客观上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罪名无异议。

 

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且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刑事处罚

首先,构成犯罪中止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中止的时间性,即要求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中止认定中违法性减少、有责性减少的当然要求;

2. 中止的自动性,即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基于悔悟、同情等对自己的行为持否定评价的规范意识、感情或者动机而放弃犯罪的,表明行为人回到了合法性轨道,具有自动性;

3. 中止的客观性,即要求客观的终止行为,包括“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于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行犯罪行为;

4. 中止的有效性,即成立中止,必须没有导致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结合本案,被告人Q某在施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看到被害人哭得越来越厉害,出于内心害怕,自动放弃了索要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自行离开犯罪现场,在可以取得财物的情况下自动中止犯罪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与既遂犯相比,中止犯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均有所减少,仅此就能够减轻处罚;由于中止犯自动回到合法性的立场,导致特殊预防必要性的丧失,故应当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Q某在犯罪过程中仅实施了轻微的言语威胁和捂嘴的手段,被害人W某在本次犯罪过程中也只是衣服和包上蹭到了灰,吓得蹲在地上哭得越来越厉害,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任何损害,也没有劫取被害人的任何财物。被告人属于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在归案后向办案机关认真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侦查工作,在办案机关的多次讯问中前后表述一致,其行为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系在校大学生,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低。被告人归案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理解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的行为悔恨不已,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与自己罪行相适应的刑事处罚,对于被害人更是感到深深的歉意,并表示愿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进行经济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属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且系在校大学生,社会危险性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十分诚恳,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此致xx区人民法院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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