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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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陈世云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13人看过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总会因为财产的分割发生各种各样的争议,而在这些争议中,房产分割的矛盾往往是最大的争议焦点。关于房产的分割,在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就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了。下面笔者就以《婚姻法》及其3个司法解释为依据,简单谈谈夫妻离婚时房产的法定分割方式。

一、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还是登记在一方名下,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时:(1)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第20条)

二、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并交了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按揭贷款

1、如果房子在离婚时还是只登记在婚前买房并交首付一方名下,则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归婚前买房并交付首付一方所有,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应当补偿对方“双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如果未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为女方或者抚子女的,则获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应当以一半为基础多补偿对方一些)。当然,如果房子的按揭贷款还没有还完,则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继续还贷。(《姻法》第17条、第39条,《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

2、如果房子在离婚前就已经登记在了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婚前买房并交首付一方将其婚前个人份额的"一半”赠与了对方,该房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按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合同法》第185~187条)

三、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

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财产纠纷或者婚后财产纠纷中,法院只有权就双方内部的权利义务进行判决,一般无权对其双方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 因此,在双方作为一个整体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判决如何分割该房产,因为法院一旦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在双方之间如何分割就等于判决了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就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可能会侵害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一般只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离婚后夫妻中一方或者双方使用该房屋。待完全取得所有权后,再依法进行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

四、父母赠与的房屋

1、如为婚前的赠与,首先推定为赠与自己的子女,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由与方子女独自享有房屋所有权。 但是对方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按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

2、如为婚后赠与,首先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按照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但是,赠与方子女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其自己的,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由其独自享有该房产所有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五、一方生活困难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离婚时首先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本应属于一方所有,而另一方离婚时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没有住处一方可以选择拿自己的房屋给生活困难一方居住,或者将自己的房子赠送给对方。(《婚姻法》第42条,《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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