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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生效要满足哪些条件

作者:蔡智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2次举报


遗嘱生效条件有: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具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制作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骗或胁迫而订立;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处分的仅仅是遗嘱人个人的财产。

4.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遗嘱要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律师补充:

立有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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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律师,男,毕业于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法学学士学位,2017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擅长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酉阳县
  • 执业单位: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2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