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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主观判断标准

发布者:王涛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0日|分类:经济犯罪 |235人看过

       下午去了开发区检察院提交L不予批捕的申请,并和M检察官沟通了案情。M检说刚拿到案卷,问我的辩护意见。我如实告知了我的意见,我认为L是不构成犯罪的,这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纠纷。倒不是屁股决定脑袋,一定要把自己的当事人说成无罪,只是我认为我的当事人L没有刑事上的诈骗的故意,只是后来确实想赖账,但这也只是一起民事纠纷,不能粗暴地认定为诈骗。那么民事欺诈纠纷和刑事诈骗有什么区别呢?

       诈骗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即客观方面要求被告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主观方面要求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主观故意,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主观故意是诈骗犯罪构成要件所必须具备的极其重要的条件之一,如果不具备主观要件,就不构成诈骗犯罪。实践中,对于这类经济类的诈骗案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因为你无法去考证人的内心,只能通过客观上的一些表现来推定行为人主观方面。那么如何判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观的心理状态呢?

       普通诈骗没有法定的判断材料,我们可以参照类似的金融诈骗的规定。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或者是信用卡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16日实施)第6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恶意透支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从上述两种经济类诈骗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经济类诈骗犯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客观标准:

       一是考察行为人是否有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指行为人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适当、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他人进行一定的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就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

       二是考察行为人履约行为。结合案发前后行为人是否有主动履约和积极挽回损失的行为,若行为人事前没有为履约创造必要条件,事中没有主动有效的履约行为,事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挽回损失,则倾向于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现实中行为人可能会以某种程度的履约假象来掩盖诈骗事实,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实施虚假“积极”行为,以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情况。

       三是考察财物的处理。主观想法的不同必然导致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会对因民事行为而带来的财物采取谨慎处理的态度,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想骗取财物而没有履约的打算,其对财物的常见处理方式包括:隐匿转移、个人挥霍(如高消费,赌博等)、偿还债务、用于犯罪活动、投机行业等等。对财物的处理要全面考量,在个别案件中,行为人将部分财物用于履约准备,部分财物用于挥霍,这时应当全面考量挥霍财物金额、比例以及对履约的影响。

       四是考察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未履行义务的原因是指民事义务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和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一般来说,被害人举报诈骗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未履行相关的民事义务,但未履行并不一定代表不想履行,实践中未履行义务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包括无履行能力、无(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因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预知或无法避免的原因)无法履行和行为人对履行义务提出抗辩,要注意分析行为人无法履约是由于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这些原因对阻碍履约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在违约之后是掩盖、隐瞒、放任,还是积极挽回损失、防止损失扩大,均关系到对其主观动机的认定。

       五是考察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之一。行为人因自己的原因导致未履约后,既不及时通知对方,也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反而表现出无理由也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不赔偿返还对方财物或躲避对方,甚至携款潜逃,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

       上述推定规则需综合整个案情,由表及里,作出准确判断,不能简单地以一个或几个因素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所以,综合我的当事人L的信息和案件中的表现,推倒出L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个案件是一起经济纠纷,不能以严厉的刑法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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