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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纳社保怎么办?这三种方式,可以有力维权!

作者:曹利国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29次举报

单位不缴纳社保怎么办?这三种方式,可以有力维权!

法律知识要点: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缴纳社会保险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成本开支,因此在实务中也有不少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甚至有些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根本不知道未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还有的通过补偿现金的方式,协议不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劳动者如果遭遇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时该怎么维权呢?经过分析总结,小编认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时,劳动者可以选择三个维权方式进行:

一、以单位违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未依法缴纳社保包括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单位有这种违法行为的,不但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二、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例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得缴纳医疗保险,劳动者患病时应当由医疗保险承担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失业保险损失、甚至有地方法院判决可以支持养老保险的损失等都能得到支持。

三、向社保机构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补缴后拖欠的社保款项进入劳动者的社保账户,最终劳动者受益,但是实务中很多劳动者不重视这项权益。

为了更好的说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问题,现在小编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陈某向法院起诉称,2013年6月1日到某餐饮店处上班,工作岗位为炒锅工,已工作三年多。双方口头约定劳动报酬为3800元/月,陈某在职期间对工作认真负责、尽忠职守。2016年5月陈某因病发现某餐饮店没有为陈某购买社保,导致陈某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因而多次要求某餐饮店为陈某购买社保,某餐饮店不但不办理而且故意为难陈某。据此,陈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陈某对裁决结果不服,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餐饮店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3300元及医疗费损失1893.5元。

判决要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陈某称其因某餐饮店未为其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关系,据此要求某餐饮店支付经济补偿。由于某餐饮店确实存在未为陈某缴纳社保的情况,陈某以此为由申请仲裁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关于陈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某餐饮店未支付陈某2016年11月与12月的工资,且双方对该期间的工资数额存在争议,故本院以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陈某应发平均工资作为计算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根据上述认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餐饮店应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为3266.58×4=13066.32元。关于医疗费损失,经核算有1576.89元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由某餐饮店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某餐饮店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066.32元、医疗费损失1576.89元及工资5367.43元。

律师解读:这个案例中,原告陈某是在这家餐饮店工作,其生病后发现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在陈某的要求下某餐饮店不但不缴纳社保,反而刁难陈某。所以,陈某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由于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在生病期间需要自行承担医疗费,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依法应当由单位承担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中还是应当依法规范社保问题,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亦应当选择合适的方式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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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建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320********6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