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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

发布者:驰东法律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4日|分类:股权纠纷 |1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涉股权转让是由一系列行为组成,包括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及傅剑锋出具的借条,综合上文件的内容可知,双方业已共同确认傅剑锋受让案涉股权仅需支付200万元对价的事实。对此事实,在梅柏林与傅剑锋、武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8)苏0113民初846号(以下简称846号)案件第二次开庭审理前,各方始终没有异议。2.周俊侠、王华、丁辉等人均亲历股权转让过程,从以上证人证言可知,股权转让时,乐农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处于亏损状态,吴修保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具有合理性。就该200万元,双方约定由傅剑锋于两年多以后的2019年12月30日支付且无需支付利息,进一步印证乐农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和股权价值。3.一审法院证据认证无误。梅柏林在846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傅剑锋归还借款350万元,该案第一开庭审理期间,梅柏林陈述的借款构成中并未提及本案诉争的300万元,该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梅柏林才改口称其中包含傅剑锋代吴修保偿还的30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梅柏林在该案中的陈述,与石浩在本案佐证期间的陈述内容存在多出矛盾,一审法院据此未采信石浩的证言并无不当。同时,梅柏林与吴修保是同乡关系,梅柏林在本案中为吴修保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不能排除二人之间存在串通损害傅剑锋利益的可能。综上,吴修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无误,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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