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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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发布者:刘德弼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2342人看过

原因自由行为的成立条件如下:第一,实施了一个具备故意或过失的原因行为;第二,实施了一个结果行为;第三,在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内在关联性,即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原因行为,正是为了实施结果行为,或者对结果行为有预见可能性。如果欠缺这种内在关联性,就无法成立原因自由行为。下面我们以彭崧故意杀人案来说明原因自由行为:


基本案情:200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崧因服食摇头丸药性发作,在其暂住处福州市鼓楼区北江里新村6座204室内,持刀朝同室居住的被害人阮召森胸部捅刺,致阮召森抢救无效死亡。当晚9时许,被告人彭崧到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精神病医学司法鉴定认为,彭崧系吸食摇头丸和K粉后出现精神病症状,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彭崧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不能成立。据此,判决被告人彭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彭崧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彭崧作案时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本身有过错,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彭崧吸食毒品后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吸毒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上诉人在以前已因吸毒产生过幻觉的情况下,再次吸毒而引发本案,其吸毒、持刀杀人在主观上均出于故意,应对自己吸毒后的危害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其吸毒后的责任能力问题不需要作司法精神病鉴定。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作案时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要求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及认为上诉人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裁判理由指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称此为“原因自由行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由上述定义,根据实施原因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原因自由行为可以分为故意陷入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情形与过失陷入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情形。虽然本案被告人彭崧在杀人时控制、辨认能力已经减弱,但这种状态的出现是由于他吸毒所致,因此,其杀人行为可以归责于吸食毒品的行为。而且在本案中,彭崧在以前已因吸毒产生过幻觉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吸食后会出现幻觉仍故意吸食,进而出现精神障碍将阮召森杀死,主观上应当认定为故意使自己陷入该状态,其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裁判理由中运用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据此判定被告人彭崧构成故意杀人罪。我们下面来看看,根据前述原因自由行为的三个要素,本案是否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首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一个故意的原因行为?裁判理由指出,行为人“故意”吸食毒品,因此存在一个故意的原因行为。但问题是,单纯的吸食毒品并非犯罪行为,因此所谓“故意”吸食毒品里的“故意”,是日常生活意义上的“故意”,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故意。裁判理由误将日常生活上的“故意”理解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因此在判断上发生失误。其次,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一个结果行为?的确,在本案中,行为人是在吸食毒品之后,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的情况下杀害被害人的,所以这个要素是满足的。最后,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关联性?裁判理由恰恰对这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未加论述。从本案证据来看,无法证明被告人彭崧在吸食毒品时就已经产生了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因此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内在关联性无法证实。因此,本案裁判理由误用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因此造成了误判。


既然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是否可以依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认定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我认为,这里的关键仍然在于能否证明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性,即行为人在实施吸毒行为的时候,是否具有在吸毒之后就会出现幻觉并且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过失。如果可以证明这一过失,那么本案中是有可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但是,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彭崧已经预见自己在吸食毒品以后会陷入幻觉,进而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在以前曾因吸毒产生幻觉后,实施过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被告人彭崧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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