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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北京xx医院获赔近百万

作者:李海医疗事故团队时间:2019年09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4次举报

基本事实

原告杨x于2009年8月23日,经被告医院xx院门诊诊断为垂体侵袭性生长激素瘤r刀治疗后,建议入院手术治疗,同年8月26日8时,原告入院,其后医方经全面检查,于9月9日给患者行使蝶窦垂体瘤切除+鞍底重建术。术后原告CT检查显示脑干出血,紧急送至重症监护室实施抢救治疗,自此,原告始终处于全身瘫痪,语言不清,吞咽困难,持续昏迷症状。同年10月10日被告将原告转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市朝阳医院进行高压氧治疗,同年10月28日原告转入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医院进行治疗。同年11月6日,转回朝阳医院继续治疗直至同年11月28日高压氧治疗结束。同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原告入住山西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同年12月5日至2010年4月17日,原告转入山西三针脑血管病进行治疗,2010年4月17日,原告因肺部发生感染转入山西省煤炭中心医院进行治疗,至今,原告仍处于全身瘫痪状态,失语,持续神志不清,吞咽困难,长期需人陪护。

律师办案感想:

原告于2010年10月将中国某医院诉至北京东城法院,前期由北京律师代理,官司已经历了两年的博弈,后原告法定代理人找到我,意欲委托我来做此事。看到此案的全部材料后,我感觉到也比较棘手,第一,被告医院的医学权威不可估量,我查阅了所有的相关医学书籍,发现该学科大部分著作的主编均系本案当中的临床专家。第二,本案经北京市东城医学会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已经存在了一个先入为主的鉴定结论。第三、中国法医协会出具书面文书,不予受理本案的伤残鉴定,理由为:因目前无明确医疗损害因果关系,故不宜做伤残等级鉴定。原告面临的是损害后果无法举证的形势-。

但是基于律师职业的使命感和不惧权威、敢于挑战的信念,我于2012年5月接受了原告的正式委托。受理此案后,我翻阅了大量的医学书籍,且全面了解和学习了北京市审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后,制定了几套方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先后几次赴北京与东城法院承办法官反映和交流,终于使本案进入了一个实质性处理阶段,重新启动病历评估事项。

其后历时一年半的时间,本案终于尘埃落定,2013年12月19日北京东城法院出具了(2010)东民初字第05090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医药费十二万六千三百七十四元八角,伤残赔偿金二十九万一千七百五十二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万三千元,营养费八千七百六十元,交通费四千零二十四元,误工费三万二千九百七十一元八角四分,护理费二十九万八千九百零二元四角,残疾辅助器具费六千三百四十六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元。

 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19日

因上述护理费用法院暂支持五年,原告还保留了十五年护理期和后期治疗费的相关追诉权,原告对该判决比较满意,其后,北京某医院也没有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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