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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的合作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

发布者:鲁爱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7日|分类:房产纠纷 |612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5号

上诉人兰州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华公司)、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1.双方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一方只收取固定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该约定不具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属性,应认定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为借款关系,案由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2.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应就相关事实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款人不能对相关事实进行合理说明的,应认定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

本院认为,马忠英与伦华公司、正和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约定,马忠英只收取固定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该约定不具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属性,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为借款关系正确。对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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