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半年,在某名校附近从事房地产中介工作的廖某与其“上线”吴某相识,吴某自称有资源可以办理名校学位录取及工作调动。此后,廖某利用其身为中介、交际较广的便利条件,与多位希望入读名校的学生家长洽谈意向学校并收取费用,廖某截留部分款项后转给吴某。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廖某以为1人办理工作调动与为18人办理名校学位为名,收取上述19名被害人共计394万余元。
廖某还与上述被害人签订协议,约定若不能入学(入职)则退回全款。廖某收到上述款项后,自留63万余元后,转给吴某331万元用于办理“相关事宜”。2019年9月开学后,上述被害人的入学、入职事宜均未办妥。最终,吴某在案发前退款100万余元,廖某所得63万余元几乎分文未退,两被告人仍欠19名被害人28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