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用点“非常手段”偷拍另一半以考验对方是否忠诚,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有不少人认为,偷拍到的偷情视频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起诉离婚,能为自己争取到更多权益。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偷拍、偷录得来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
我们不妨来看一个案例:
2010年7月,原告钟女士与被告郭先生登记结婚,于次年12月生育一子。2012年5月起,郭先生经常以工厂加班为由夜不归宿。不久,钟女士无意中获知丈夫与秘书陈小姐产生了婚外恋。
为了获取丈夫出轨证据,钟女士在丈夫工厂的宿舍偷偷安装了摄像头,通过手机视频监控软件“掌上看家”监控到了丈夫出轨的画面,并录制下来。今年7月,钟女生将这段通过“掌上看家”偷拍到的视频刻录成光盘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同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分割丈夫的大部分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本案中,原告采取非法手段在他人的房屋中安装摄像头偷拍取证,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证据建立在违法基础之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由此可见,视频资料作为主要证据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摄像探头的安装和使用必须合法。公民的个人生活需要和人际交流是私权力范畴,在私权力范畴使用摄像探头应当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于法无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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