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从而夫妻之间的一方或者双方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直备受社会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了答案,“共债共签”原则纳入民法典。那么如何理解这项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是是什么?遇到了分割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淳道家事团队经验丰富的财产防护律师为您详细讲解。
一、律师评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本次《民法典》明确了家事代理权,且将《夫妻债务解释》的相关内容并入了婚姻编中。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了交易相对人,促进交易安全,提升了立法层级。那么,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区分呢?
二、 什么情况下一般属于个人债务?
(一)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债务。
(六)其他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条件的个人债务。
三、什么情况下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一)存在法律夫妻关系之前一方借外债购置的财产在婚后成为共同的财产,那这些债务可以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两者均协议认同的属于共同所有的债务;
(八)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八)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四、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原则与如何处理
离婚形式为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夫妻对债务的承担制定了一个内部协议,但原配偶对债权人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债权人,不管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偿还债务。
1、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为原则
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各自的责任,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在之后由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
2、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
3、“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具体包括哪些类型?
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
4、如果一方不认可对方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应该由谁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应该由主张共债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五、律师总结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不易一概而论。如果夫妻一方举债明显超过家庭生活所需,并且举债所得资金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通常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如实践中配偶两人处于分居状态,其中一人对外举债,这种情况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认定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比较合理。淳道家事团队曾经接触一起案件,原审法院没有考虑夫妻两人实际未共同生活的事实,仅以两者存在夫妻关系期间为由,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确认一方举债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没有证据证明举债人的配偶同意借款,且举债所得款项所带来的收益并未由夫妻共享,因此确认为属于个人债务。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民自由意识的提升,离婚纠纷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关于离婚诉讼,通常涉及债权人以及夫妻两者的合法权益。淳道家事团队有经验丰富的深圳婚姻律师,能为婚内财产防护提供专业指导。免费咨询律师也可为您提供前期免费婚姻家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