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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抚养权律师 | 罗丹律师在线解读父母的子女探望权如何保障

发布者:淳道家事罗丹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8日|分类:离婚 |292人看过

摘要:两个陌生人的结合因为相爱,两个人的分开因为情散,但两个人的纽带是孩子,即使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因离婚而解除,但父母与未成年孩子的亲子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解散。父、母多久没探望过不在身边的孩子?而孩子又是多久没见过不居住在身边的父、母了呢?


内容:

一、探望权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的父或母基于血亲关系或者拟制血亲关系,在离婚后对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与未成年子女的见面,沟通的权利。


二、探望权中止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三、虽然法律规定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但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给予离婚后父母较大的自由权,但也不意味着这是绝对的探望权,如果行使探望权的一方有做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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