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道家事罗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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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淳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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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使用对方亲属财物的性质?

发布者:淳道家事罗丹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8日|分类:综合咨询 |7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孙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帮孙某的姐夫订购了一辆新车,并代付了部分款项及代办了全部手续。新车提车后,车辆一直由李某使用。一年后,孙某与李某闹离婚。孙某的姐夫要回了车辆,并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占用车辆期间的使用费。

 

【淳道分析】

    本案如果没有孙某与李某之间婚姻关系的影响,应该不难判断,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孙某姐夫是同意无偿给其使用的,那么李某是要承担车辆使用费的。那么本案中李某与其姐夫家的亲属身份关系能导致李某有关无偿使用车辆呢?根据物权法,涉案车辆登记在孙某姐夫名下,其未明确表示同意将车辆无偿提供给第三人使用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实际使用的第三人参照市场租金要求其支付占有使用费。

 

【本案要点】

    本案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对于判断使用孙某姐夫的车辆是否要承担使用费没有根本影响。关键是有无证据证明车主即孙某姐夫是否同意给李某无偿使用。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二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李某需向孙某姐夫支付车辆的占用使用费。裁判的理由与淳道律师分析的观点一致,即孙某姐夫作为车辆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与李某就涉案车辆的使用并无书面协议,李某与孙某姐夫之间的亲属关系不是无偿使用的法定理由,特别是当李某与孙某发生婚姻纠纷后,孙某姐夫已要求车辆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行使。孙某姐夫有权要求李某支付占有使用费。

 

【淳道评述】

本案从案由来看不是一个婚姻纠纷的案件,但却是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引发的车辆使用费纠纷。我们举这个案例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类似亲属或姻亲之间财物方面的“互助”、“互动”并不少见。因为夹杂着感情或家属的身份关系,使得人们往往不会像与外人打交道那样,处处采用法律形式。但实践中当亲属关系改变时,法律不会因为曾经的特殊身份关系而改变对债权或物权等基础法律关系的评判。因此,当有合适的条件时,特别是能够在不影响亲情关系的情况下,做好法律防护,以免日后因婚姻关系的波动而引起夫妻以外的家人卷入纠纷中。

(注: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只为表达法律观点,如有相同或相近的案情或内容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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