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甲某之子丙某与乙某通过抖音相识,同年5-6月同居,2022年9月按农村风俗订婚。2023年3月,丙某因刑事案件被山西警方羁押。为处理丙某事宜,甲某自2023年3月15日至7月2日分18笔向乙某微信转账共计151,900元;其间乙某向甲某回转4笔共58,300元,差额93,600元。
双方分手后,甲某以“借款”为由诉请乙某返还93,600元及利息。乙某抗辩:全部款项系共同处理丙某刑事案件及同居生活支出,不构成借贷,更非不当得利。
二、判决结果
一审(博望区法院):案由调整为不当得利纠纷。确认合理支出36,554.35元(律师费21,000元+两次赴晋差旅15,554.35元)后,判令乙某返还甲某57,045.65元,并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10月10日起计息。
二审(马鞍山中院):驳回乙某12项扣减主张(含赠与、日常消费、手续费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226元由乙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
三、案件分析
法律关系转换
甲某以“民间借贷”起诉,但未能提供借据或借款合意证据。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将案由调整为不当得利,符合“被告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之情形。不当得利四要件审查
乙某取得利益:差额93,600元。
甲某受有损失:已转账未收回部分。
因果关系:甲某给付目的为处理丙某事务。
无法律根据:扣除合理支出后,余款57,045.65元缺乏继续占有的法律基础。
法院据此适用《民法典》第985条,判决返还。
合理支出认定
律师费21,000元:有A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及支付记录。
两次赴晋费用15,554.35元:机票、租车、住宿票据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且甲某全程参与。
其余乙某主张的日常消费、赠与、信用卡套现手续费等,因证据不足或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未获支持。
四、律师点评
举证责任提示
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必须就“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借条、聊天记录等佐证,极易被法院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不当得利的适用边界
同居或准家庭成员间的资金往来,若给付目的明确(如处理刑事案件),法院尊重当事人真意,仅在目的实现后剩余金额无法律依据时,方按不当得利返还。证据固定建议
事前:大额资金往来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性质与用途。
事中:保留票据、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形成证据链。
事后:及时对账结算,避免“时过境迁”导致举证困难。
诉讼策略反思
乙某一审、二审共提出12项扣减主张,却因证据形式或关联性缺陷悉数落空,提示当事人抗辩时应聚焦核心争议,避免“撒网式”举证削弱说服力。
本案再次表明:家庭内部资金往来若缺书面约定,极易引发争议;不当得利制度虽可兜底,但返还范围以“无法律根据”部分为限,事前防范远胜于事后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