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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法律属性分析

作者:林德伟律师时间:2023年1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结合公安部公交管(2008)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具有以下法律属性: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执法程序正当性的核心证明文件。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交通执法中的履职记录,是公安交警部门执法程序正当性的起核心证明作用的法律文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检验、鉴定后制作出来的,是公安机关根据自己的技术和经验对事实推理判断后的技术性定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经过,以及公安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均进行详细的记录,可以说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公安机关交通执法过程的"执法仪"。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如当事人无异议,公安机关将主要依据该认定书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只有调查清楚事故的原因、经过,才能依法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毫无疑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法律文书。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度量衡"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处罚交通事故责任人的直接法定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


林德伟律师,湖北楚耀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及工伤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和婚姻纠纷类案件专业律师。林德伟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楚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8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