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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XX、杭州XX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云波|时间:2020年06月13日|5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郁XX因与被申请人杭州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2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郁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称:1、原审确定的案由有误。本案属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与公司有关纠纷”,并非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部门也否认是劳动争议,但原一、二审法院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定性有误;2、申请人诉请依据为2008年其仍在职时,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具的《工龄置换后员工退休时托管费缴纳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XX公司在《意见书》中承认没有给予郁XX等人1997~2007年的工龄补偿,因此同意在郁XX等人退休时报销托管费,并承诺日后给予经济补偿。XX公司为此事曾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杭维柯员工工龄置换的报告》,有详细的方案和置换费用细节,并有个别股东的批复,且同属XX公司的铸铝车间员工已按工龄获得经济补偿金。申请人现已退休、XX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均非XX公司不支付11年经济补偿金的理由。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审查期间,本院查明:XX公司于2016年6月被杭州XX公司吸收合并,并于2016年12月26日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原审确定的本案案由是否正确;(二)郁XX要求XX公司支付工龄置换补偿金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一)原审确定的本案案由并无不当。
郁XX等人在1997年从XX集团成建制转入XX公司工作,XX公司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是郁XX主张经济补偿的基础法律关系;郁XX主张XX公司应向其支付工龄置换补偿金而提起的诉讼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审将本案定性为劳动争议并无不当。
(二)原审对郁XX要求XX公司支付工龄置换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1、《意见书》中XX公司并未承诺支付工龄置换补偿金。
该《意见书》的前半部分肯定了郁XX“由XX集团成建制转入或因组织原因调入XX公司工作的员工,在2008年XX集团改制中,由于在XX集团工作的工龄已经得到了置换,而在XX公司工作的工龄尚未置换”,故承诺“在退休时…应由退休员工个人缴纳的托管费(…目前规定为6000元)暂由XX公司承担”;《意见书》后半段约定“今后如遇XX公司工龄置换,对取得工龄补偿金的员工,退休时需向社保缴纳的上述费用由退休员工本人承担”,即如果今后遇到前述员工在XX公司的工龄得到置换的情形,取得工龄置换补偿金的员工需自行承担托管费,并无XX公司承诺对郁XX等人进行工龄置换、支付工龄补偿金的内容,而是与前文托管费相关的补充约定。嗣后,XX公司并未同意进行工龄置换。该《意见书》不能作为郁XX要求XX公司支付工龄置换补偿金的依据。
2、XX公司并非支付工龄置换补偿金的法定主体。
从杭州市人民政府1999年10月10日下发的《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2000年1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杭政【1999】17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3号)、2000年8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工龄置换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14号)、2002年7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改制中职工工龄置换的意见》(杭政办【2002】33号)等文件内容看,工龄置换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家赋予改制企业按照一定标准提留企业的国有净资产用于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特殊政策优惠。工龄置换补偿的实质是经济补偿金,支付主体是国有企业。本案中2008年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是XX集团,XX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并非改制的国有企业,并非支付工龄置换补偿金的法定主体。
3、郁XX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因退休而终止,不属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的仅限于用人单位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XX公司并未与郁XX等人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明确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排除在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之外。
综上,郁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郁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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