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代晓源|时间:2019年11月18日|2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介绍: 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原告向被告购进撕碎机一台,由被告代办运输,结算方式为首付定金30%,被告收到定金40发货。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8万元,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发货,时至起诉之日,被告仍要求延期交付设备,导致原告的业务经营无法正常运转,诉至法院情趣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4万元及预付款6万元,共计30万元。
2、律师点评:1、当事人一定要客观的将案件事实呈现给代理人,不要刻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本案因当事人未告知律师双方曾通过微信同意被告迟延履行交货义务,导致本案法院认为原告向第三方购买替代设备并不单单是为了履行合同的止损义务,是基于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从而中断合同的履行,故法院作出了未适用定金罚则的判决。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要求合同出具方作出补充或变更,以防产生纠纷时因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晰,导致己方举证加重,进而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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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违约畸高、合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