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仁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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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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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二审改判

发布者:秦仁普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19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9日,顾某与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约定购买奔驰汽车一辆,总价480,000元,顾某支付预付款377,025元。付款方式:顾某通过转账方式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个人账户支付预付款。

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购车细节,包括购置税、交车时间、合同签署等。在签约时,顾某因担心李某逃避债务,遂提出要和李某的公司签署合同,李某表示:和公司签对我更舒服,我名下有三家公司,你随意选择一家。之后双方签署了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由李某签字的《汽车买卖协议》。顾某因未收到李某交付的车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由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违约金。

【委托经过】

公司收到开庭传票后,提出了涉刑抗辩。法院第一次也采纳了涉刑观点,将本案裁定驳回起诉。之后原告又再次起诉,公司收到传票,找到秦律师,希望秦律师出具代理方案。秦律师提出本案可以“恶意串通”作为主要应诉方案,能够使公司逃离承担责任,其他的应诉方案无法让公司逃离责任,并告知律师代理费为5万元。遗憾的是,客户没有接受秦律师的邀请,委托了其他律师应诉。结果彻底败诉。一审法院判决:1、解除顾某与公司签署的《汽车买卖协议》2、公司归还顾某377,025元并支付违约金24,000元(合同价款的5%)。

一审败诉后,公司决定委托秦律师代理二审,希望能够起死回生。

【办理经过】

秦律师代理公司上诉,上诉意见认为:案涉《汽车买卖协议》系顾某与李某的虚假意思表示,实际是为李与顾某个人就汽车买卖交易做“担保”,且李某越权代表并与顾某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不需对《汽车买卖协议》承担民事责任。

办理方案:先上诉,获得改判后,可以再依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3条第二款之规定,起诉李某和顾某就恶意串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办理结果】

二审法院组织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法院采纳了秦律师的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法人、非法人组织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纵观合同的磋商订立过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主观认识状态、特别是李的自述及其涉刑案件情况,难以认定应由公司作为出卖人承担系争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法院最终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 0106 民初 33540

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驳回顾某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感想】

代理被告如何应诉?秦律师有独特的办案思路,“三步应诉法”是秦律师的制胜法宝。即使在这个案件中公司咨询过很多律师,没有任何一位律师看好秦律师“恶意串通”的应诉方案,但秦律师还是相信自己根据“三步应诉法”推导出的最适合的应诉策略,并取得了成功。细节决定成败,同样的证据,不同的法律关系,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所以,确定案件性质,不能仅从合同名称看,而应从合同内容、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同中体现的法律关系等方面考量。当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的时候,应以合同内容为依据认定合同性质。而当合同内容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时,应以当事人隐藏在合同内容下的真实意思认定合同性质。这个案件,就是因为找到了李某和顾某隐藏在《汽车买卖协议》中的真实意思是让公司为个人之间的汽车买卖承担责任,构成恶意串通,而完全推翻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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