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概要
本案案由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具体为挖机机械,即俗称的挖机租赁。我方当事人出租挖机到某公司承包的项目建筑工地,该公司使用后未及时支付租金,我方当事人考虑到近年来建筑行业回款较慢,建筑公司的现金流也较为困难,加上疫情的冲击,业主方一直不向其付款,经营也是较为艰难。再加上该工程也是朋友介绍,“碍于面子”,2019年就该付的租金拖到2021年中旬都一分未付。
在我方当事人多次催款后,对方仍百般推脱,遂找到本律师,欲通过诉讼手段追回本该收回的工程款。
二、律师代理及法院审判情况
1.本律师介入后,研究了其工程材料,发现我方证据十分地薄弱,证据就只有一份挖机租赁合同。而打官司讲究的就是证据链,此类挖机出租合同纠纷对于出租方的证据举示要求是较高的,即需要形成:
合同签订双方有出租、承租挖机的合意——出租方履行了出租义务(即需要举出相应证据,如结算单、收方单、挖机交接进场等材料——要求承租方履行付款义务
2.但在本案中,由于我方当事人的疏忽,并未有保留结算单等书面证据,仅有租赁合同,且挖机驾驶员等人证也无法找到。案件似乎限于僵局。
3.往往在这种时候,思维不能过于局限。在常规的证据链无法新城的情况下,需要寻找其他突破点。我同当事人找到了挖机公司财务,在相关档案里面仔细搜寻,发现本案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并且该发票是可以查出在对方公司进行了抵扣!
4.寻找到这一关键证据,我方立即到双流区法院立案,进入先调程序,对方在先调程序中即委托律师阅卷,在阅了我方证据卷后,主动提出通过调解结案。
5.最后,该案在立案后一周即拿到了经法院确认的《民事调解书》,半个月内即回收了拖欠近2年的全部款项。
三、律师观点及建议
1.做生意,一定要把控防范风险,有时候不要“碍于朋友情面”而听信口头的承诺,该出具的手续一定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及时明确,不懂的最好咨询律师。很多纠纷往往产生于熟人朋友之间。
2.在案件基本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思维要打开,所谓“条条道路通罗马”,有时候换个思路,往往能达到同样的甚至更好的目的。
3.谈判要掌握技巧,一定要明确的是:诉讼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经济纠纷一定要围绕当事人的利益去考虑、去尽最大可能的去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