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理解与界定毒品犯罪中的“以贩养吸”,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只要有贩毒,且其本身又是吸毒人员,那么其贩毒的所得就为其吸食毒品提供了经济支持,就应该认定为“以贩养吸”
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按照刑法解释规则和罪刑法定原则以贩养吸应理解为行为人不仅既吸食又贩毒而目应以其贩毒所得作为其吸毒的主要经济来源。
虽然吸毒不是犯罪,要分辨从吸毒者身上查获的毒品中有多少是供自己吸食有多少是出售给他人,比较难以分清,但是如果考察吸毒者的经济状况、来源收入、以往的经历、主观心态等也能分辨出是否吸毒者为“以贩养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