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玉霞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1日 4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受第一被告某某公司雇佣在其承建的工地工作,原告正在该工地三、四米高的模板架子上工作时,被第二被告司某某操作的的灰斗碰下,坠落摔伤。当即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原告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颈部脊髓功能损伤C6;颈椎多发性骨折;胸1棘突骨折;创伤性湿肺;脑震荡。原告受伤后,将某某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司某某列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在审理中司某某辩解与某某公司系雇佣关系,司某某对王某某的伤害应由雇主某某公司承揽赔偿责任,朱玉霞律师经过多次走访调查发现疑点,被告司某某与某某公司应为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司某某对王某某的伤害应独立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司某某与公司之间系应认定为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承接关系,司某某作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及实际侵权人,应当对王某某的损害承揽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