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 陈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达某、丙保险公司
2017年6月23日7时许,达某驾驶A车与道路清洁工陈某甲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A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责任划分,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甲无责任。陈某甲为B村村民。陈某是陈某甲的儿子。A车在丙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限额200000元(含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为2017年1月10日0时起至2018年1月9日24时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内。
【判决结果】
丙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赔偿款195839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肇事A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生前主要收入来源于农村,经过计算保险的额度可以弥补本次事故发生的财产损失。
【本案结语】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依法予以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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