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终结后所产生的购房纠纷不是单纯的财产纠纷,通常还与人身关系交织在一起,处理这类纠纷不宜仅仅从出资等财产关系角度考虑,还必须综合考虑所涉及到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等因素。
【基本案情】
原告 石某
被告 李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某、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6年年初认识,恋爱期间,石某、李某共同看房,选购了A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657435元,该房屋备案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由石某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897435元,以及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的房屋按揭款共计145855元。双方恋爱期间,双方家庭多次见面并共同外出旅游。后因性格不和,石某、李某于2017年6月分手。分手后双方多次在短信中谈及归还房屋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石某要求李某返还首付款及按揭款,并分割房屋升值部分的一半。李某主张分手是由石某及其家人的过错导致的,不同意归还。
【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某返还购房首付款897435元、房屋按揭款145855元,共计953290元;
【律师解析】
李某主张赠与的是房子,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未达成赠与可撤销。本案是附条件的特殊赠与,可以主张撤销,但是也只能主张撤销赠与的首付款及每月偿还的按揭款。房屋虽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但备案登记在李某名下,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均应由李某享有。石某只是出资了房屋的首付款及后续的部分按揭款,其认为其赠与李某的是房屋而不是钱款的意见不能成立。
【本案结语】
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感情馈赠对方财产,如系金额较小,通常宜作为一般的赠与处理;但如系金额较大例如出资购房,考虑我国目前普通大众的经济生活水平,即便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也不宜简单作为一方对另一方的一般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