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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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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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未结婚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高瑞峰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22人看过


恋爱关系终结后所产生的购房纠纷不是单纯的财产纠纷,通常还与人身关系交织在一起,法院处理这类纠纷不宜仅仅从出资等财产关系角度考虑,还必须综合考虑所涉及到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等因素。

【基本案情】

原告 郭某

被告 贾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与某原系恋人关系。因郭某不具备购房资格,遂用贾某的名字购买房屋。20147月14日,某作为买受人与志达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A房屋,总价1360249元,首付30%该房屋付款情况为:20147月5日,贾某共支付首付款及定金420409元201412月29日,贾某作为买受人购买该小区地下车位一个,总价197200元。后双方不合,某提出分手,要求贾某返还全部款项。

【判决结果】

被告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支付原告某共同购房投入的费用480000元

【律师解析】

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于原系恋人关系、存在婚前性行为、由原告提出分手以及通过银行转款购房等事实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是否存在明确的婚约、稳定的同居关系以及对各方银行转款性质的认定。现原告提出分手,导致双方恋爱关系破裂,综合双方对涉诉房屋及车位的出资情况及转款情况、个人经济情况、双方密切程度,适当兼顾保护女方权益。

【本案结语】

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感情馈赠对方财产,如系金额较小,通常宜作为赠与处理;但如系金额较大例如房屋,考虑我国目前普通大众的经济生活水平,即便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也不宜简单作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而宜作为双方为婚后共同生活先行储备财产条件,由此产生的购房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相处情况、分手情况及个人经济条件及本地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酌情确定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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