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高瑞峰律师团队律师
执业资质:1410120**********
执业机构: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高瑞峰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450人看过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保密协议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协商变更相关内容。对于保密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