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应将其正式聘用的人员名单及聘用证明提交保险人。
2、按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变动,被保险经营者或雇主应及时将人员变动的名单提供给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人员变动名单,对新人员所引起的索赔,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尽职尽责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被保险人收到家政服务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8、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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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可以得到多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