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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发布者:孟杨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2日|分类:土地纠纷 |314人看过

前两天和一位同学探讨了一个问题,嫁出或者嫁入的农村妇女是否有资格分得土地补偿费,换言之就是她们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查阅资料并与该同学探讨之后,形成本文,供大家阅读,有不正确的地方,还望指正。


注:本文参考文献为《家事审判理论与实践》——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先给出结论:她们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律与司法实践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取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确认。



因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各地法院的审判结果也不统一。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包括出嫁女或嫁入女,每个村的做法都不相同,法律的缺位导致了农村妇女的土地相关权益常常遭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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