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往往出具理赔批单表明理赔结果让被保险人签字,该批单中可能存在部分赔付部分不赔的结果,同时注明“保险人对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终止”等字样,被保险人签字领款后,对于未赔付的部分,是否可以起诉?
有的基层法院往往认为被保险人在此种批单中签字领款,视为双方对保险金的赔付已达成协议,不能再起诉。青岛中院认为:赔款收据是保险人单方打印的格式单证,其法律意义仅是证明被保险人领取赔款的书面凭证,其上载明的赔偿数额非与被保险人协商的结果,其本身不能代替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达成的赔偿协议。赔款收据中虽有记载“保险责任终结”的内容,但该记载与赔款收据的名称及赔款收据本身的作用不符,不应构成赔款收据的内容。而被保险人在赔款收据上签字是领取赔款的必要条件。特别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急需用款的心态支配下的签字更具有主动性。但在其上签字不能说明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核定理赔的事项及赔偿数额的认可,除非保险公司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说明了赔偿项目、标准和方法且经被保险人同意。故可以再对有异议的部分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