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欧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
2020年6月,欧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李某终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李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且最终证明欧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欧某无法接受,决定终止妊娠并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适用《民法典》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民法典》关于婚姻关系可撤销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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