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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理合同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621人看过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它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本次法典的颁布,除了将之前颁布的诸多法律囊括在内,更有新的法律规定出台,比如合同篇中的保理合同。

(一)什么是保理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保理合同的基本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二)保理合同成立的条件

早在2014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1)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4)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三)保理合同的类型

根据保理的类型不同,保理合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明保理合同和暗保理合同等。其中,有无追索权对诉讼选择及管辖有直接影响。有无追索权是按照保理商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而进行的划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又称买断型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保理商可选择同时起诉债权人及债务人,管辖涉及适用保理合同管辖还是基础合同管辖的问题。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因保理商对债权人没有追索权,因此在应收账款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保理商仅能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清偿,管辖问题相对简单。因目前国内保理业务基本为有追索权保理,因此本文的探讨都是指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四)保理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保理人在开展保理业务的过程中,应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注意核实债权人提供的交易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债权人的基础交易,亲眼见证交易的运输、验收,或者通过物流公司确认货物是有真实验收的;

(2)保理人应当审核保理合同中可能影响应收账款金额的条款,并在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收账款虚构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3)保理人应当密切关注债权人的回款情况,一旦发现回款异常或者存在虚构应收账款情形的,及时发出追索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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