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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入来源一方遭遇离婚危机,能够得到相应赔偿吗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7日|分类:人身损害 |268人看过


在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任何人都有离婚和结婚的自由。但是两个人在一起又分开,不可避免的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不少人存在疑问,全职太太、家庭主妇离婚时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她们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上付出的明显比丈夫多,能要求丈夫给予补偿吗?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看一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再现

王某与赵某结婚后,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人归个人所有。第二年,女儿出生,赵某做起了全职太太和全职妈妈,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不想,又两年后,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对于离婚没有异议,但在财产分配上,认为自己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了较多的义务,要求王某进行相应的补偿。




法官释法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应认定有效。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也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王某与赵某虽然书面约定了婚后各自收人归个人所有,但王某在生育女儿后,为了照料女儿和王某的生活而离职,为家庭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因此,赵某要求王某给予补偿,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有相应法条对此类情况进行明确规定,法条是关于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当然,民法典保护的不只是全职太太,还有“家庭主夫”,他们对家庭的付出价值是无形的,无法直观的用金钱来衡量,但这并不能抹杀她(他)们的付出,贬低家务劳动的价值。他们因为全心全意照顾家庭,与社会脱节太久,离婚后也需要一个过渡期来适应社会生活,找到谋生的工作,因此另一方给与经济补偿也是非常必要的。至于具体补偿金额,民法典并未规定标准,一般应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判定,一般会依据夫妻一方家务付出的多少、另一方的支付能力、双方婚龄长短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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